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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大数据杀熟将受到制约

来源:鱼爪猫网 | 发布时间:2021-06-11 | 浏览:198

日前,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是涉及众多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9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对《电子商务法》中的亮点条款,结合有关投诉情况和部分案例进行了解读。【亮点一】微商、直播销售纳入管理问题: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法条: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解读:《电子商务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亮点二】平台不得删除评价案例:今年,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之前自己曾因特价在某购物平台购买的面膜质量不佳给予差评,但该评价根本看不到。杨女士认为,消费评价是消费体验的重要一步,也是后续顾客购物的重要参考。故投诉该平台不顾消费者感受删除差评的行为。法条: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解读:《电子商务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一般义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二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三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三】制约大数据杀熟案例:一位姓廖的消费者称,自己在某旅行网站预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长年价格在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过朋友账号查询后发现,价格却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还是400元。法条: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读:《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还应遵守《广告法》规定。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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