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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代运营|跨境电商进口政策演变的三个时期

来源:鱼爪猫网 | 发布时间:2021-04-19 | 浏览:350

探索时期
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137号)之后,海关总署针对解决以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存在难以快速通关、规范结汇及退税等问题,重点推出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相关基础信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通关管理等政策,明确了跨境电商的监管流程。这一时期,明确跨境电商货物报关手续实行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三单对碰”,“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基本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
过渡时期
随着国内消费者对进口商品的需求暴增,跨境电商等海淘购物方式进入了野蛮生长阶段。为保证跨境电商提供的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以及产业安全,且减少因跨境电商的兴起导致境内相关产业的冲击,为跨境电商行业未来的发展提供健康有序有利的环境,2016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因其于当年4月8日起实施,被称为“四八新政”。
在四八新政前,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基本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且跨境商品品类准入的尺度很宽;四八新政后,基本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且通过正面清单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了较为严苛的准入管理。
“四八新政”出台后,因丧失政策红利跨境电商平台销量直线下降,不少跨境电商企业选择离场,保税区几乎停摆。2016年5月,财政部宣布,国务院批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给予一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上海、宁波、杭州等10个试点城市继续按照新政实施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正面清单”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和特殊食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2016年11月,商务部宣布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进一步延期至2017年年底。
完善时期
2018年11月商务部等6部门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 号)明确了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安排。《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概念,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体;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在此期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将从37个城市扩大至海南全岛和其他86个城市(地区),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再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也根据国内消费需求不断增加商品税目,并进行技术性调整更新。同期,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和年度交易限值也进行了提高,并对商品退货等监管要求也进行了完善,以保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在未来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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